近日,律威民商事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中,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陷入僵局。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共同抚养”协议,既保障了父母的权利,也最大限度维护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今天,我们结合这起案例,聊一聊离婚中的抚养权问题,帮助父母理性面对“孩子跟谁”的难题。
案例回顾(匿名处理)
王女士(化名)与张先生(化名)于2014年结婚,2016年育有一子(化名:小安)。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分居已超5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王女士认为婚姻已无法挽回,但双方均希望继续参与孩子的成长。
争议焦点在于:首先孩子从小由双方共同照顾,与父母感情深厚;其次呢张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异地,但坚持要求共同抚养权;再者王女士担心共同抚养会导致责任不清,影响孩子稳定生活。
后经调解中心沃建孟老师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共同抚养协议:孩子日常随王女士生活,张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寒暑假、节假日孩子可与张先生共同居住,教育、医疗等重大支出由双方协商承担。
法律科普:抚养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1. 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具体包括: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存在严重疾病、虐待或明确放弃抚养权;两至八周岁:综合考量父母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稳定性、情感依赖等因素。例如,若一方长期照顾子女,改变环境可能不利成长的,优先考虑该方;八周岁以上:必须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但需结合其认知能力判断(如是否存在诱导或认知偏差)。
2. 共同抚养的法律可行性
《民法典》第1084条未禁止共同抚养,但需满足以下条件: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且具备共同抚养的意愿和能力;协议中需明确生活安排(如居住地、教育规划)、费用分担(抚养费比例)、探视规则等。
3. 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以下情形可申请变更抚养权:直接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丧失抚养能力;存在虐待、遗弃子女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子女年满八周岁且明确表示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 抚养费的计算与执行
计算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抚养费一般为支付方月收入的20%-30%(多个子女不超过50%),特殊情况可调整。
强制执行:若一方拒付抚养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工资、财产等。
5. 探望权的法律保障
独立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支付抚养费与配合探望是两项独立义务,不得互相抵销。
阻挠后果:若一方恶意阻挠探望,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变更抚养权。
调解优势:为什么选择“共同抚养”?
避免诉讼对抗:诉讼可能激化矛盾,而调解以协商为基础,更利于维护亲子关系。
灵活定制方案:根据孩子年龄、父母工作性质等个性化设计抚养计划。
减少心理伤害:通过平和沟通,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爱并未因离婚而消失
给父母的建议
放下恩怨,以孩子为中心:虽然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结束,但亲子关系永远存在;避免在孩子面前指责对方,不将孩子卷入父母矛盾。
书面约定,明确权利义务:口头承诺易引发纠纷,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可约定阶段性调整条款(如孩子升学后重新协商居住安排)。
关注孩子心理变化:鼓励孩子表达感受,必要时寻求心理咨询师帮助;定期与对方沟通孩子成长情况,保持教育理念一致。
结语
离婚不仅是婚姻关系的终结,更是对孩子抚养责任的新起点。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希望更多父母能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通过协商或调解找到最优方案。律威民商事调解中心始终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家庭纠纷提供专业、温情的解决方案。
法律是底线,亲情是纽带,愿每一份父母之爱都能跨越隔阂,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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