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通知两则

2009-08-14 13:35:00 返回列表

   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自2009年1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发生的出口未申报和出口不予退(免)税按规定需要计提销项税额或补交税款的,应在浙江省出口退税申报网页中录入“出口货物征税申报单”的内容,并提交后将报关单等资料递交到所属的退税机关进行审核,然后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数据已在申报网页中传输,企业在申报视同内销征税时,不需再向税务机关递交纸质的“出口货物征税申报单”。

     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抵扣证明》时,需先将该单货物的内容在浙江省出口退税申报网页中录入“出口货物征税申报单”后,再在网页中录入“视同内销进项抵扣证明”的内容,并提交后将增值税发票等申报资料递交到所属的退税机关进行审核,然后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根据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和消费税月(季)度申报期限由原来的10天改为15天,同时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报税期限也作相应调整。

      2009年1月1日-3日元旦放假3天,2009年4月4日-6日清明放假3天,2009年5月1日-3日劳动节放假3天,2009年10月1日-8日国庆、中秋放假8天,均需要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

月份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月

1月20日

1月20日

1月20日

1月12日

2月

2月16日

2月16日

2月16日

2月9日

3月

3月16日

3月16日

3月16日

3月9日

4月

4月20日

4月20日

4月20日

4月10日

5月

5月20日

5月20日

5月20日

5月12日

6月

6月15日

6月15日

6月15日

6月8日

7月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7日

8月

8月17日

8月17日

8月17日

8月7日

9月

9月15日

9月15日

9月15日

9月7日

10月

10月27日

10月27日

10月27日

10月21日

11月

11月16日

11月16日

11月16日

11月9日

12月

12月15日

12月15日

12月15日

12月7日

(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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