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时商家笑脸相迎,退费时却百般刁难,这一困扰广大消费者多年的问题如今有了新的解决方案。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退款难”等问题明确了司法裁判规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施行五个月来,全国各地法院通过调解等多元化解纷机制,已在实践中成功处理多起预付式消费纠纷。
01 新规解读
预付式消费在健身、美容、教育、餐饮等行业极为普遍,却长期存在维权难题。为回应社会关切,直指问题要点,最高法出台了这部共27条的司法解释,
《解释》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除了健身、美容、教育、餐饮等行业,也涵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不适用: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服务,预付卡为多用途。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霸王条款”,《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解释》还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解决了转卡难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第十四条明确了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如果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则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02 常见消费陷阱
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多种陷阱,让消费者防不胜防。面对这些陷阱,许多消费者往往因为维权成本高而放弃追索。
1、“卷款跑路”。一些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突然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责任。更有甚者,还出现了“职业闭店人”这一灰色职业,专门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
2、“霸王条款”。不少消费者在办卡时都遇到过“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不公平条款。
3、退款时按原价计算。例如,某美容院推出“买10次送5次”的促销活动,消费者使用了12次服务后要求退款,商家却坚持按原价计算。这样算下来,消费者反而需要倒贴钱。
4、举证难。合同文本及消费记录等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条款内容不合规”、“无盖章签字效力”,导致消费者难以获取有效证据。
03 调解案例解析
随着新规的实施,全国各地法院通过调解等多元化解机制,成功处理了多起预付式消费纠纷。2025年8月底,律威民商事调解中心也成功化解一起典型预付式消费纠纷。
2025年3月,陈先生与某健身中心签订《健身中心私人教练合约》,支付年卡费用1979元及72节私教课程费21400元。在使用2个月年卡和9节私教课程后,陈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解约,要求退还剩余费用20079.2元。健身中心以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扣除违约金、手续费,且年卡不能按天折算。原告方主张应退还剩余未上私教课款项18725元,年卡按照剩余10个月未使用,应退还1649.2元。被告方认为该年卡至调解时都已过去快半年,健身中心仍正常经营并可提供服务,未违约,按照使用天数来退并不合理,要求重新计算年卡余额为1127元。
律威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身为退休法官、拥有数十年审判经验的石老师迅速抓住争议焦点。她指出合同中“限制锻炼时间”、“每5节课需当月完成”等条款的合法性问题,向健身中心负责人阐明:“陈先生作为消费者具有权利,你们健身中心写的这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坚持走诉讼程序,你们健身中心将面临全额退款并承担诉讼费的风险。”
针对年卡费用折算的争议,石老师展现出强势的推进力,明确告知双方:“今天必须达成方案!剩余课程费与年卡余额最好加起来合并计算,在此基础上打个折,具体几折双方都再考虑一下,我们再敲定一下……”强势的语气背后,是多年法官生涯积累的专业自信。
原告陈先生坦言,自己也有尽快解决此事的意愿,可作出一定让步。之后,在石老师的主持下,陈先生与健身中心负责人达成一致,同意剩余课程费18725元与重新计算的年卡余额1127元按70%比例退还,合计13896.4元。
为确保协议得到履行,石老师还运用执行思维,当场组织健身中心负责人确定了分期支付方案:健身中心立即支付一半给原告款项6948.2元,让原告放心,再把余款于2025年9月26日前付清,并明确告知违约后果(原告若申请强制执行,健身中心将被列入被执行名单、影响经营)。在她的强势推动下,健身中心当场完成首笔支付。

石老师充分发挥退休法官的专业优势,以果断的判断、强势的作风和丰富的经验,快速厘清法律关系,不仅高效化解了纠纷,更让双方心服口服,充分展现了调解员石老师作为退休法官的专业风范、以及专业调解在预付式消费纠纷处理中的独特价值。
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的诉求较为简单,让商家退款或继续履行,所以解纷的实际难度并不高,重点在于如何双方敲定退款的金额,非常适用“以调解方式来解纷”。
调解能够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营者持续经营之间的平衡,防止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经营者后续经营受阻,将“两败俱伤”转为“多方共赢”。新规让消费者逐渐掌握维权主动性,消费者通过参考其他维权解纷案例,寻求调解途径,快速解决自身维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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